法源法律網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2021年5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十九)日針對內線交易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問題做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行為人已實現利得者應以「實際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十九)日針對內線交易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問題做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行為人已實現利得者應以「實際所得法」計算,未實現者則以「擬制所得法」計算,計算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最高法院指出,公開發行股票上櫃的公司董事長與實質董事,在獲悉公司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而遭受鉅額損害後,旋即將消息通知親友並分別賣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該公司日後才揭露公開鉅額損害的訊息,公司股價於次一營業日劇烈下跌,其後數日均以跌停價收盤。此內線交易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關於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問題,承審庭見解與該院先前裁判歧異,經徵詢程序未得統一見解而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1]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2]內線交易罪的行為人於何時買入賣出股票既出於自主判斷,因自身決定的買賣行為產生利得,自應承受「利得越多、刑責越高」的結果,故在行為人已實現利得的情形,應以前後交易股價的差額乘以股數計算犯罪所獲取財物。至於未實現利得者,依通常情形,客觀上可得預期有增益或避損的財產上利益,不能僅因行為人嗣後未賣出或買回,就認為未獲得財產上利益,因此應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乘以股數計算。
此外,買賣股票的投資人都要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實務上對於因內線交易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範圍,向來多採扣除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手續費,以貼近真實利得的計算方法,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3]的立法理由也明白指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扣除成本,與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的範圍有所區別,因此內線交易行為人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數額,應以買賣股票的價差,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計算。
References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db.lawbank.com.tw)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db.lawbank.com.tw) 證券...內線交易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Zoomlaw Attorneys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內線交易犯罪成立要件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黃建智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內線交易罪能處罰到誰?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證券交易法§157-1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法源法律網 | 台灣上市公司資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排名多少
公司名稱: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1507產業類別:電機機械公司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99號11樓統一編號:11166702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