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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股票上市公司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獲取不法利益,因此造成川飛...三、林作英、劉清香對川飛公司股票為內線交易,不法獲利多達2千多萬元(詳 ...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261號 張慶昌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被告張慶昌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後,檢察官對被告張慶昌、陳威橡、盧福壽、林作英、張維岳、張維軒等人有罪部分(檢察官就林作英內線交易有罪、被告劉清香內線交易有罪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諭知張慶昌等人無罪部分,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及張慶昌、陳威橡、盧福壽、林作英、劉清香對自己有罪部分(按張維岳、張維軒就自己有罪即洗錢罪部分,並未上訴),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一部分撤銷發回、一部分撤銷改判及一部分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 一、張慶昌、陳威橡、盧福壽、林作英等人與張德輝(已死亡,未起訴)以虛偽交易、製作不實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等方式,共同掏空股票上市公司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獲取不法利益,因此造成川飛公司的損失多達新台幣(下同)5億餘元(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壹及貳)。 二、張慶昌、陳威橡共同以川飛公司與CIGS公司終止合作契約,以虛偽還款金流方式,致川飛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 三、林作英、劉清香對川飛公司股票為內線交易,不法獲利多達2千多萬元(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伍)。 四、張維岳、張維軒分別與張德輝共同收受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肆)。 、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第二審判決撤銷第一審有罪部分,改判: (一)陳威橡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捌仟捌佰零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CIGS公司圓戳章及印文各壹枚、偽造Tonyly英文署押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偽造CIGS公司圓戳章及印文各壹枚、偽造Tonyly英文署押壹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捌仟捌佰零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張慶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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